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岳政发〔2017〕2号)
来源:文电科   日期:2017-01-20 17:16
浏览量:1 | | | |

YYCR—2017—0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政府职能,办理行政事务适用本规则。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发崛起”战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八、市长离市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一、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创新社会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十四、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现行有效的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评估、咨询等社会机构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性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法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政府法律顾问、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依据。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适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具体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完成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等工作,以送审稿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办。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编制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应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高质量的立法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适时开展实施情况报告或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或废止。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并颁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该文件的起草或执行部门联合承办。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或废止。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制度,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及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要健全和完善防控措施,堵塞漏洞,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撤销或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对违法执法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基本制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行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二十七、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会议办理程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讨论决定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基准、流程、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应及时公开。

三十、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中心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实现以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电子证照库为基础的“一号”申请,以分类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报窗口为平台的“一窗”受理,以实体服务大厅、网上虚拟大厅为支撑的“一网”通办,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行政效率。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市长指定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规范部门单位请示(办)事项办理,严格工作程序,强化精细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提高工作执行力,提升落实到位率。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工作调度,促进问题解决。认真落实领导批示(交办)工作,明确牵头责任人和办结时限,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如质完成。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实行“一月一督查、一季一通报、半年一讲评、年终一总结”督查机制。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进行每月工作实绩交流。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强化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提升群众满意率。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群众来信来访接处,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告知制,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即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说明延期原因和时限,提高群众满意度和信任感。加强“市长信箱”、“12345”公众服务热线问题处理,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切实解决市民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岳阳军分区一名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厅级干部、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5.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具体时间由市长确定。

1.根据需要,可邀请岳阳军分区一名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厅级干部、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2.按轻重缓急原则,每次常务会议原则上审议3个议题。议题由市长直接交办,或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市直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审议,由常务秘书汇总后提出拟办意见,进入议题审核程序。

3.议题上会前,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议题进行审核把关,做到切实可行,协商一致;未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特殊情况需要提交审议的,应列出问题清单,说明各方理由,一并提交审议决定。如涉及相关政策和法律,应提供相关依据,并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一致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呈市长审批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4.议题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议题原则上不予审议。

5.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常务秘书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项事务;

(二)研究落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统筹安排全市性的重要活动;

(四)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汇报;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相关巡视员、厅级干部、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按会议要求列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常务秘书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对口科室负责。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做到讲短话,开短会,不陪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办理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原则上不得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也不得多头报送,一律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登记受理,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文件按以下程序签发:

(一)会议通知。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参加的会议通知,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副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参加的会议通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代拟,常务秘书、文电科审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三)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承办单位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代拟,常务秘书、文电科审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涉及财政、编制等事项)审核,市长签发。

(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承办单位代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组织会签,分管副秘书长、文电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涉及政策和法律等事项)审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涉及财政、编制等事项)审核,市长签发。

(五)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单位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组织会签,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市纪委廉洁性评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涉及财政、编制等事项)审核,市长签发。

(六)请示、议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审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七)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审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八)函、报告、批复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审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完整日期。

四十八、切实精简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然合法有效且适用的,一律不再发文。

(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已发至县市区级的文件,一律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贯彻、实施意见。

(三)属工作表态性质,只作一般性号召,无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文。

(四)已召开会议作出工作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的,一律不再发文。一般性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不发纪要。

(五)报请发文依据属上级部门文件的,一律不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六)属各地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包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务,应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一律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批转、转发、转办。

(七)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职务变动、分工变化后,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议事协调机构合并和更名,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再发文。

(八)部门单位报请发文的请示,其主要负责人未签发,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一律不发文。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要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办结。

(一)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请示性公文在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未签批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部门单位的请示意见;市长批给副市长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公文,一般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批办下去;副市长批给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公文,一般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批办下去。

(二)对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请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部门行政公章后,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请部门办理的公文,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意见反馈来文单位;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转下级办理的事项,应在批示中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署名、签署审批日期。

五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会签,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签后送文电科办理,超过30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搞相互宴请、迎来送往;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规范公务开支。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干扰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车站、码头、高速路口及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为部门、下级政府(管委会)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市人民政府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机关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离市外出,需提前2天报告市长,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事后及时销假。外出1天以上的,还需向市委报告;因紧急事项需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原则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不能同时离市外出。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须提前2天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报告市委。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因紧急事项需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因故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经批准同意外出的,在外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不得擅自延长外出时间。节假日外出可不报告(不含出国、出境),但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

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市应急办(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下同)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再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作出处置批示。突发事件如符合《湖南省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规定,由市应急办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报告省应急办。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六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