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18〕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教育债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直各学校,各镇联校:
《汨罗市教育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汨罗市教育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行为,防范中小学校新增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教育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中小学校债务、 财务、项目、采购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体育局,由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育债务及财务管理、教育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校债务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教育负债进行审计锁定,并积极筹措资金,分类逐步化解教育存量债务。
第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具体负责监控教育债务变化,办理教育化债事宜,管理维护教育债务台账。
第六条 严禁任何学校擅自举债,因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或出现重大偶发事件确需举债的,由举债学校出具报告,经市教育体育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债。“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确需投入的学校建设或必须开展的重大教育活动;“重大偶发事件”是指重大突发事件、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第七条 市教育体育局依据审计锁定的各学校债务基数,建立全市教育债务明细台账,准确采集每位债权人的信息,作为安排化债资金的唯一依据。债务发生变化(含债务总量变化和债权人变更等)的学校,必须及时向市教育债务管理办公室申报核实。市教育体育局每半年与各学校核对一次台账数据,并结合市教育体育局组织的学校财务专项检查,逐校查实学校负债。
第三章 学校财务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财务管理机制,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财务和借贷方面的担保。
第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要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教师基础工资、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以及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中单位负担部分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到位。因缺编等原因需聘请临时代课人员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适当补助费用。
第四章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市教育体育局按照“优先改造危房、优先修建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的原则,根据年度可用资金情况制定年度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教育体育局下达到学校的投资计划必须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含前期、后期和与项目配套的道路、通电、给排水等费用)。施工图必须依据投资计划确定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设计内容,设计内容必须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是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承担项目质量、安全、资金的主要监管责任。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规划、设计、预算、财评、招投标、决算、审计等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零负债”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单个投入在2万元以内的日常维修维护项目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投入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所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学校申请,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并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同意,列入专项建设规划后方可实施。非义务教育学校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和建设,原则上由学校申请,报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建设中确因需要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内容,及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预算增加的,按下列情形处理:工程项目变更金额累计不超过批准预算10%的,由市教育体育局计财股和项目学校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工程项目变更金额累计超过批准预算10%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学校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在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进行货物采购。投资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必须报镇联校审批,两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必须报市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审批,并严格履行法定的采购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实行学校擅自举债和项目未批先建责任追究制,凡擅自举债和项目未批先建的学校,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问责。
第十七条 对擅自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擅自超标采购材料、设备,导致工程造价超出规定的幅度,未按规定履行对结算资料审查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财务管理不善、债务控制不力造成新增负债的,限期追还资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出台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