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湘政办发〔2022〕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夯实基层基础,让全省城乡居民生活更加美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湘政发〔2021〕7号),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沉,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党建引领不断深化。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达到95.9%,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占36.6%,区域化党建格局基本建立,党群连心为民服务机制普遍推行,村(社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二是服务设施显著改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到41.1平方米,就业、养老、医疗、托育、助残、文体等专项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三是服务队伍不断优化。村(社区)干部年龄、学历结构明显优化,平均年龄降至42.6岁,大专以上学历占比近50%。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社区工作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全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10万余家、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7万多人、志愿者1200万人,以村(社区)“两委”成员为骨干、专职工作者为支撑、社会工作人才为补充的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四是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系统,全省2.9万个村(居)民委员会初步实现基础数据信息集中汇聚、统一管理、动态更新。“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商业服务”加速推进,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智慧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持续加强,城乡社区服务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五是服务效能明显增强。村(社区)普遍能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门式”办理、代办等服务,以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为主的特定服务更加丰富,生活性服务更加便捷,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村(社区)居民满意度不断提升。

  “十四五”时期是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面对新形势新期待新任务,我省城乡社区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党领导城乡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村(社区)服务设施功能发挥还不充分,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还不健全,多元参与城乡社区服务还有短板,信息化建设水平还有待提高,需要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全面加强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优先发展社区就业、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必须走共同富裕道路,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平等享受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彰显公平正义。必须强化问题导向,补齐社区应急管理、风险防控、医疗卫生、社会心理服务等方面短板弱项。必须深化改革创新,充分运用数字技术为社区赋能减负,提升服务品质和效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工作要求,以健全党建引领机制为前提,以增进人民福祉、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为民、便民、安民功能为重点,以加强服务设施、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保障,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区服务格局,为顺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保障、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治共享。把满足居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方向,努力做到群众有需求、社区有服务。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资源等社会力量,引导市场力量,构建多方参与的城乡社区服务格局。

  三是坚持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实施。统筹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服务资源配置、服务队伍建设、服务产品供给,逐步建立城乡衔接、要素共享、互通互融的社区服务制度。把握政府、市场、社会不同定位,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社区特点,重点突破、分层推进、分类实施,全方位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水平。

  四是坚持数字赋能,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社区、数字乡村,创新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设便民惠民智慧生活服务圈,扩展数字化支撑下的志愿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现代化、智能化生活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末,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服务主体和服务业态更加丰富,服务手段更加智能,精准化、精细化水平持续提升,村(社区)为民、安民、便民功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更好解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构建党建引领的城乡社区服务格局

  1.强化党建引领。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引领城乡社区服务的责任,统一领导在村(社区)开展服务的各类组织、机构和人才,统筹用好面向村(社区)服务的各类资金、资源和项目,牵头开展服务项目设计、议事协商决策、实施评价问效等工作。全面健全村(社区)党组织引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导,村(社区)居民为主体,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开展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格单元、城市小区及其他各类群众组织和群众活动团体建立党组织,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与村(社区)党组织常态化结对共建机制,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在小区服务制度,建立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项目三张清单,实行双向认领,有效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参与社区服务。推动有物业服务的社区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2.推动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服务资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辐射。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共用、功能衔接,支持群团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慈善捐助等方式,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区志愿者为辅助、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补充的“五社联动”服务机制。支持社区服务企业发展,探索通过“以场地换服务”、优惠租赁等方式,推动国有企业在社区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进入社区服务领域,鼓励开展连锁经营。

  (二)持续推动城乡社区服务设施优化升级

  3.健全服务设施网络。巩固拓展基层公共服务“一门式”全覆盖成果,对已有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但面积狭小、功能不全、明显满足不了服务需求的,采取整合闲置资源、原址改扩建或新建等办法进行优化升级。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县城城镇化建设,统筹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标、功能完善。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通过换购、划拨、租借等方式,将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公房、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和非必要办公空间、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符合条件的存量房屋资源增设为服务设施,支持国有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社区闲置资产,推动社区闲置低效资产改造转型,开发用于养老托育等社区服务新功能。鼓励商务楼宇、商圈市场和较大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体建设。加强较大自然村和居民小区服务设施建设,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建设短板,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社区建设和居民生活。加快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社区综合服务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集中安置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

  4.优化服务设施布局。精简整合办公空间,倡导“一房多用”,推行开放式办公,推动实现去行政化、去形式化和亲民化改造,减少固定空间和陈列展示空间,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实现居民活动区域占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依托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机构,整合为民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按照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先的原则,支持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托育、助残服务。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推进社区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推进相邻居住社区及周边地区统筹建设、联动改造,加强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共建共享。逐步完善停车场(位)、垃圾处理、公共厕所、便民商业网点等便民服务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农村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推进村级婚丧喜庆公共场所建设。

  (三)不断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5.选优配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依法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县级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推动村民委员会增设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增设环境和物业委员会,选齐配强党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通过选派、聘用、招考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推动实现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以上。统一将社区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才能力建设,重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加强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心理咨询师、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6.完善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落实由县市区统一组织选聘、所属街道集中管理、所在社区分配使用的社区工作者选聘机制。建立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设置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制度,配套落实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鼓励村(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可以享受持证人员职业资格津贴。拓展村(社区)工作者晋升通道,对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进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特别优秀的可通过比选择优、换届选举等选拔进入乡镇(街道)班子。

  7.加强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建立健全村(社区)工作者能力指标体系。坚持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兜底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用好现有培训基地和在线培训平台。依托各级各类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开放共享社区服务精品课程,推动优质培训资源直达村(社区)。实行“导师帮带制”,推动新任村(社区)工作者导师帮带全覆盖,提升村(社区)工作者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服务群众、应急处置等能力。鼓励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相关人才培养和村(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培训。加强对村(社区)工作者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结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从事城乡社区服务业。

  (四)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

  8.提高数字化政务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覆盖。加快部署政务通用自助服务一体机,完善村(社区)政务自助便民服务网络布局。依托湖南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移动端和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现有设施,增加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数量和种类,面向基层群众提供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加强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综合采集,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根据服务群众需要依法依规向村(社区)开放数据资源。推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解决好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

  9.构筑美好数字服务新场景。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综合集成,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社区服务体系。推进数字社区服务圈、智慧家庭建设,加快提升社区和家庭互联网宽带接入能力,促进社区家庭联动智慧服务生活圈发展。培育推广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议事协商、养老、家政、卫生、托育、消防、安防等社区治理服务。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探索推动无人物流配送进社区。以县(市、区)为单位,深入组织开展智慧社区、现代社区服务体系试点建设。加快推进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社区治理领域特色基地建设。

  (五)着力增强城乡社区服务效能

  10.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市县普遍建立公共服务目录和社区服务清单。以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机构为依托,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村(社区)下沉。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完善社区普惠养老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推动社会化、市场化运作,保证良性健康发展。推进健康村(社区)建设,健全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发挥村(社区)在健康教育、公共卫生服务、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就业服务。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推进社区全民健身工程,扩大文化、科普等公共服务供给。加强婚姻家庭文化服务,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着力增强农村地区特别是脱贫村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公共服务供给。

  11.打造便民服务生活圈。强化对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全面推进“城市社区15分钟生活圈”和“乡镇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在村(社区)合理设置邮政、金融、电信、供销、燃气、电力、供水、广播电视等公共事业服务网点,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在村(社区)设立各类便民商业服务网点,发展养老、托育、维修、家政、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物流配送、快递、再生资源回收等便民服务项目。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向选择机制,支持在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征地拆迁和易地搬迁安置区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广泛开展业主自治。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供销合作社等强化农村地区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等服务供给。

  12.强化安民服务功能。推动农村辅警、社区民警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挥村(居)规民约作用,引导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参与,增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推动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村(社区)全覆盖,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进矛盾风险预测、防范、调处、引导的全周期、全链条解决。加快智能安防小区建设,提高风险感知、动态管控、精准打击、精细服务的能力水平。加强村(社区)反邪教工作能力建设。强化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帮扶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权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线索排查、发现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制度。支持各类组织、机构在城乡社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加快构建各民族相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13.增强应急管理功能。建立村(社区)应急管理防控网格,加强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交通安全宣传劝导以及安全隐患和灾害风险的排查,做好防洪防涝、抗震、用气、用电、用火等防灾减灾、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完善村(社区)应急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各项简便易行的预案、工作制度及风险分布图,组建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消防、森林防灭火、防汛、居民疏散和避难等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和风险防范物资储备保障,健全应急广播体系,推广应用应急指挥“五级”联动系统,拓展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村(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健全完善微型消防站(点),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

  (六)探索完善城乡社区服务机制

  14.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完善即时响应机制,推广接诉即办等基层经验,社区服务设施开放和服务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群众关切项目应开展 24小时线上服务,保留必要线下办事服务渠道,及时响应居民需求。深化“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实现政务代办服务村(社区)全覆盖,逐步增加办结事项。积极推行村干部轮流值班、公共服务事项代办等制度,探索推行社区AB岗互补、错时上班、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尽可能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15.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面向村(社区)的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社区服务。

  16.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健全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估制度,实现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度调查覆盖所有村(社区)。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实现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好差评”评价全覆盖,并把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社区服务供给主体的重要依据,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绩效薪酬、购买服务等挂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单位参加的规划实施推进机制,加强政策支持、跟踪指导、分析研判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主要任务指标作为民生项目,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做好资金统筹、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村(社区)组织有钱为民办事。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购买服务、低偿或有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供给、社区服务人才培训等。

  (三)完善配套政策。及时制定或修订涉及城乡社区服务的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农村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持续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个清单”,全面清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推动落实城乡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社区服务网点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规定。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参与社区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