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优先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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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22〕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我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设“社会可承受、财政可承担、企业可承载”的高品质、高效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便捷出行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和谐。把增进群众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服务网络,增强供给能力,改善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定位。坚持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充分整合资源,优化市场格局。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给予保障,促进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坚持规划引导、科学衔接。突出公共交通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编制城乡公共交通规划,打造“常规公交+快速公交+轨道+慢行”网络融合的城市公共交通网。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际、城乡公共交通的协调发展,提高一体化水平。

  ——坚持创新驱动、绿色低碳。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应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公共交通运力结构调整,鼓励集约绿色出行,推动城市交通绿色低碳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提高运输保障能力、提升服务品质,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基本形成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舒适文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省建成6个以上国家“公交都市”,积极创建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全省首末站发车准点率达到95%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平均达到24%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营运里程达到280公里以上,快速公交BRT营运里程达到180公里以上,公交专用道里程达到800公里以上,长株潭地区和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8%以上,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退出。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快推动出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落实国家以服务质量招投标为核心的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资质条件;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进行经营权考核。(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城市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列出)

  (二)加强运营服务考核。各地要制定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建立公众评价、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优势,搭建主管部门、公交企业及乘客三方良性互动平台,建立客户评价机制。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评价、财政补贴补偿资金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票制体系。各地应考虑城市规模、人口、经济发展等实际,结合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科学制订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制体系,鼓励实施非现金支付和换乘优惠,引导居民更多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各地要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健全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建立覆盖全行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驾驶员背景审核,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毒驾酒驾检查、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涉公共交通的反恐应急演练,对驾驶员等一线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反恐防恐知识培训。各地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强化风险评估与防控,贯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治安反恐防范要求》,保障运营安全。(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规划优先、建设优先政策。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同步编制综合交通体系和公共交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划修编程序,禁止随意修改和变更,并在修编前开展居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调查。开展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实施评估工作,五年一评估。将首末站、停车场、换乘枢纽、停靠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优先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新开通、延伸公交线路首末站配建率要达到100%。(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六)落实土地供应优先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优先保障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预留,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因用地困难等一时难以满足需要的,可通过租用划拨土地的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有关费用。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实施场站用地综合开发。逐步解决“马路停车”“场外停车”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有的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可免费或公益性收费提供给公交企业作为站场,以弥补城市核心区站场供给缺口。(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七)落实路权保障优先政策。各地要坚持城市公交“路权优先”“路段优先”“路口优先”原则,不断提高公交专用道里程,扩大公交优先信号应用范围。要持续开展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把专用道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促进乘客由乘坐小汽车转移到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广泛应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加强公交专用道、停靠站点使用管理,加大违法处罚和宣传力度。推广校车、通勤班车交通高峰期使用公交专用道、公交车停靠点等措施,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八)落实财税扶持优先政策。各地应将必要的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资金向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公共交通企业倾斜。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成本规制,在科学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基础上,对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合理补偿补贴,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补偿补贴款预拨制度。依法减征或免征公共交通的车船税、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公交站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积极利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创建、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运营、城市交通场站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九)建设平安公共交通工程。各地要着力提升技防、物防水平,车辆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一键报警功能和视频监控装置,推广应用监控预警系统和主动安全信息系统等。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点;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上,应当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交通企业要完善安全行车日常监管制度,密切监测车辆安全运营状况,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科学编制运行班次,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长,加快公交驿站建设,改善驾驶员工作、休息环境,杜绝疲劳驾驶;关心驾驶员心理健康,建立并落实驾驶员心理疏导制度。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精神,依法惩治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设文明公共交通工程。各地要积极开展公共交通文明出行专项行动,将公共交通的文明安全纳入文明城市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创新开展“绿色出行宣传月”“公交出行宣传周”“无车日”“工会购公交卡”等活动,引导乘客文明出行。加强公共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公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文明、不守法的从业人员和乘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培育服务品牌、文明示范线路、服务标兵;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职工服务意识和职业荣誉感。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障驾驶员休息休假、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权利,将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解决外地从业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建立向一线驾驶员倾斜的薪酬制度和基于实际运营车辆数量的编制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对连续驾驶一定年限的公交驾驶员,参照长途客车驾驶员探索实施提前退休。(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设品质公共交通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快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强化运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监管。各地要按照《公共汽电车线网设置和调整规则》(GB/T 37114—2018)开通线路、优化线网,完善换乘设施,方便高效换乘。积极推行公共交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开通定制公交、旅游公交、大站快线路、夜间放学专线、微循环等特色线路。有序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的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加快推进公交线路向具备条件的郊区乡镇适度延伸。鼓励城市之间实现公交线路互联互通,新区、开发区、园区等新型组团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支线小公交。加快公共交通导盲系统建设改造,加快新增、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推动公交站台适老化改造、地铁上下车无障碍渡板全配备,打造敬老爱老服务线路,提升残疾人、老年人公共交通出行便利化水平。落实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政策,抓好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乘坐公共交通优免政策的落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设绿色公共交通工程。各地要加大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力度,2025年底前全省所有公交车全部实现电动化(含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制订公共交通专用充电站建设规划,在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预先完成相关用地、用电等手续办理。对建设用地、运营线路和配套电网进行合理布局、优化设计,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配套电网建设时序。鼓励配套充电站对社会开放,为各类电动汽车提供有偿充电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设智慧公共交通工程。各地要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快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等智慧系统。加强出行诱导系统建设,定期发布城市拥堵指数。新建、改扩建公共交通首末站、大型换乘枢纽站、停车场等要视情况配套建设监控视频等设施,鼓励在大型换乘枢纽建设电子站牌。有条件的市州可推进车路协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应用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工作方案等。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抓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结合职责制定落实举措。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单位作用,抓好协调推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企业经营服务诚信自律。畅通市民参与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二)健全法规政策。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制定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方性法规,开展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为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土地开发、路权优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政策保障。规范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推动加快城市交通新业态、城乡客运一体化等领域立法,积极探索交通需求管理,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升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三)强化考核评价。省制订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县政府对公共交通实施成本规制和服务质量考评奖励等情况纳入考核。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0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年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