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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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食品小作坊: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食品摊贩: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流通类、餐饮类。

共同特点:规模小,人员少,条件简单 

区    别:场所:固定与流动

环节: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

法律法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6年《湖南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年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产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监管模式:

1、前苏联模式

1949—79,(建国30年期间),

1979-2000年,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部门  防疫站委托执法

特点:突出专业设置和分类管理,集执法、科研、技术服务于一体。

缺点:政事不分,谈化了执法属性,削弱执法力度。

2、卫生监督模式:

1997年-2003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1997年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卫生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

特点:政事分开;推进综合执法。

不足: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力度不大。

3、多部门监管模式:

2004-2012年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农产品  食品生产加工  食品流通   餐饮消费

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不清;

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多,力度不强,盲区繁多;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效率下降。

特点: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环节监管

缺陷: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效率低下、权威不够。

4、集中监管模式:

2013年大部制改革:一个部门全程监管

特点: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高效能

讨论:

分段监管VS垂直监管

一个部门全程监管VS多部门分环节监管

美国食品安全

o三部曲。1906年  《丛林》、1962年  《寂静的春天》、2001年  《快餐王国》

o食品安全标准。我国与国外大同小异,关键是标准的执行。 企业是否按规范生产,执行标准才是最大的问题。不管制定什么样的标准,如果得不到执行完全没有用。

o关于监管。美国的食品大企业会被“特殊关照” ,一个市场、一个行业,是由其中的“巨头”来稳定的。只要最大的那几个企业“没问题”,那么消费者就能够得到“放心食品”。砍掉最大的那只猴子的一只手,会有效地让别的猴子们老实许多。”

o市场选择。 美国也有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如实公布问题产品的信息,消费者用自己的消费行为就可以自然做出选择,优胜劣汰的前提是信息公开、透明、公正。“向消费者通报”这一举措已经足以震慑整个行业。充分利用市场的惩罚功能,让市场选择才能从善如流,可以大大降低主管部门的工作负荷。

没有绝对安全的食品。主管部门的立法与执法目标,不应是“决定什么能吃”,而是保证把食品的“科学信息”如实地传达给公众。 公众做出自己的消费选择的理性依据往往诉求于监管部门能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的“哪些可以吃”、“哪些不该吃”。

我国食品安全

生产者、管理者和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相关的三角。中国的食品现状确实不容乐观,

o生产者,没有道德底线的生产者不少。

o管理部门,在执法和信息公开方面诸多不足。

o消费者,最关心食品安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

o媒体,天职是如实提供信息,而不是代替主管部门来做出判断。质疑与批评都是应该的,脱离了事实基础和逻辑理性,煽情、歪曲、夸大、臆断,不仅无助于现状的改善,反而让问题更加恶化。

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流运摊反管理现状及立法背景

现状:五个特点,

小,规模小、场所小、人员少。

多,数量多,遍地开花。

散,零散分布,完全没有规划。

低,门档低、特证率低、素质不高。

差,条件差、设施简陋、食品质量不高。

监管:监管空白多

四、立法观点

◇实施许可制度和备案登记制度。

◇乡镇、办事处属地管理,建立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禁止生产高风险食品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加大惩处力度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目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身体健康。

(二)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三)概念及适用范围:湖南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林产品。

(四)明确职责:

◇政 府:应当扶持本地优质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建立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宣传、协助。

◇部门:卫生行政——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质监部门——制售分离小作坊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现场制售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类食品摊贩管理。

农业、林业——农产品、林产品。

蓄牧水产、商务、公安管等,各自履职。

◇行 业 遵纪守法,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害),行业自律,诚信建设。

◇媒 体(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开展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公 民: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的设立

1、适当的场所,固定地方,远离污染源;

2、安全设施、设备和器具完善;

3、合理布局和良好工艺流程;

4、制度健全。

(二)小作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登记。

1、制售分离的——质量许可

2、现场制售的——工商登记

3、食品摊贩——属地登记

4、许可不收取费用。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

1、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用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2、用水符合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个人卫生良好;

4、洗涤剂、消毒剂安全,无公害;

5、持证经营;

6、有食品安全知识;

7、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8、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产品应当检验、质量合格;

10、包装符合要求;

11、销售记录;

12、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禁止小作坊加工的食品

1、《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II类禁止生产的食品;

2、乳制品、罐头食品、果冻等;

3、特定食品、专供婴幼儿、老人、病人、孕产妇特定人群;

4、保健食品;

5、其他禁止生产的。

第三章  食品摊贩的经营

(一)食品摊贩的划定

1、原则: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方便群众、公开、公平、公正。

2、乡镇摊贩: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3、实行乡镇、办事处属地登记。

(二)食品摊贩经营规定

1、持(登记)卡经营

2、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3、有防尘、防蝇,保洁等设施;

4、从业人员健康、个人卫生良好;

5、符合市容管理要求,环境整洁、卫生;

6、餐饮具应当消毒保洁,洗涤剂、消毒剂安全无害;

7、工艺和操作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8、用水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9、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监管管理

(一)宏观管理:政府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开展联执法为专项检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二)行政监督:部门加强监督、培训从业人员、食品抽样检验,建立诚信档案。

便民服务  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文明执法  不谋私利。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报告     时间:2小时内报告;要求: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2、应急救助

3、调查与控制

◇封存食品、食品原料

◇封存食品用材料、容器、工具及食品经营场所

◇抽样检验

4 息发布

5 预防

6事故分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部门责任

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设备和原料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三)违法情形:1、资质违法,未经许可或登记。2、行为违法:行为不规范,工艺不合理,违法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及时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