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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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7-00019

汨政发〔2017〕1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普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已经2017年市人民政府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招商引资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建成和投产达效,加快园区发展,助推更高品质的生态文化活力汨罗建设,根据国家、省、岳阳市和汨罗市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产业规划的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健康养老四大产业的新增投资项目,工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

第二章  产业资金扶持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后,按照不超过土地挂牌价的40%的比例,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后,按照不超过土地挂牌价的50%的比例,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后,按照不超过土地挂牌价的70%的比例,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4.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大型央企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具体实施方案报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汨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5.项目以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按“先租后让”、“以租抵购”的方式进行土地所有权出让,租赁企业前三年所付土地租赁金额全额抵扣购地款。

第三章  税收贡献奖励

1.购地(租地)新建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年的,按其纳税规模进行奖励(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入驻的项目只按项目纳税规模进行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税收奖励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

2.对年创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企业,其高管人员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按100%予以奖励。

第四章  租用标准厂房补贴

对租赁标准化厂房入驻的项目,自租赁之日起给予三年的补贴政策。

1.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型企业,入驻前三年给予100%的租金补贴。

2.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第一年给予100%的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80%的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

第五章  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楼宇经济),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前三年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第四年奖励80%,第五年奖励60%。

第六章  提供项目优质服务

1.园区全程协助入园项目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规划、国土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对重大项目,将根据投资方需求,实行“全程代理,并联审批”。

2.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进入园区设立营业网点,加强对园区企业服务,并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协助申报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支持。

3.坚持围墙法则。围墙内的事,政府不干预;围墙外的事,企业不操心。

4.实行企业“缴费清单”制度。辖区内企业按照项目建设期、企业营运期分阶段制定企业缴费单并予以公示,企业依据缴费清单依法缴纳各项规费,清单之外的各种费用企业可拒绝缴纳。

第七章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1.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用地在100亩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超过建设周期12个月的项目,减半享受税收支持政策;超过建设周期18个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2.凡引进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款;闲置达24个月的,由汨罗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含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不准私自交易。

3.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24个月后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所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

4.对停产24个月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按投资人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计利息)予以收回,对项目进行“腾笼换鸟”。

第八章  附  则

1.入园项目享受本办法所述各项优惠政策的资金,由汨罗市普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筹措,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具体实施;其他优惠政策(如企业上市、创新创业、规模工业、中介人奖励和驰名商标等)参照汨罗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执行。国家、省、岳阳市有更优惠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2.根据《汨罗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办法》(汨政发〔2017〕12号)规定,乡镇不再建设工业项目,鼓励各镇引荐工业项目落户园区,对成功落户园区的项目引荐乡镇,具体奖励标准和税收分成比例,由园区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汨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本办法由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