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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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LDR—2024—00003

  汨政发〔2024〕7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我市森林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森林禁火期间,在森林禁火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二)严禁违规烧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以及其他生产用火;

  (三)严禁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烧木炭、烧马蜂窝、放孔明灯和使用火把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纸钱、香烛和燃放烟花鞭炮及进行其他祭祀用火;

  (五)严禁烧山驱兽、驱虫和使用其他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方法捕猎、狩猎;

  (六)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野外用火程序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

  四、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国庆长假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违者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五、责任追究

  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依法从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警电话

  广大群众发现森林火情请及时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19、5235119(市林业局)、5172110(市森防办)。

  七、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