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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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及实施背景

  汨罗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项目投资金额较大,资金使用流程繁琐,涉及资金审批、拨付、使用部门和人员较多,为规范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移民资金安全,保障移民安置任务顺利完成,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联合发文,于2024年7月16日正式出台了《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移民迁建补偿费,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库底清理费,以及规划设计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费和实施管理费等费用。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对大中型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国家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区基金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辖区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三十五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使用移民资金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

  (五)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统称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淹没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不得用于与移民安置无关的项目。淹没补偿费不得经由指挥部、协调办等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预备费使用须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和项目法人提出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适用范围

  自2024年7月16日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项目,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是《移民安置规划》核定的,由汨罗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依据《移民安置协议》,拨付给汨罗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2.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

  3.市库区移民服务中心设立“汨罗市库区移民服务中心抽水蓄能项目淹没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统一管理。库区移民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

  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由项目法人按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和移民安置协议内容进行筹措。

  2.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提供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预算安排(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建议。

  3.汨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组织财政局、水利局、库区移民服务中心、川山坪镇人民政府、移民综合设计、移民综合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建议,编制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同时报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送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查,报岳阳市水利局批复。

  4.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预算、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汨罗市库区移民服务中心抽水蓄能项目淹没补偿资金专户”。

  (三)资金审核与使用管理

  1.补偿补助类资金由川山坪镇人民政府(土地依法征收办)根据与权属人(移民户)签订的征拆安置协议和到户(组)明细表,经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库区移民服务中心复核,项目指挥部审查后,库区移民服务中心凭审批手续完整的资金拨付审批资料,将资金拨付到实施责任单位,实施责任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补偿补助资金根据资金类别直接拨付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或补偿对象“一卡通”账户。

  2.移民项目建设类资金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相关结算资料等完整的审批手续资料提出申请,经工程监理签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水利局复核,项目指挥部审查后,库区移民服务中心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再由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至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3.其它费用类资金根据移民安置协议约定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相应委托合同,由水利局审核,项目指挥部复核后,库区移民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等,按审核、审批程序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使用。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1.在汨罗市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向汨罗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

  2.使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或配合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3.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