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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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全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鼓励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汨罗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明确汨罗市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奖励标准、奖励流程和注意事项等,使举报奖励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实现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的转变。

  二、制定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七条;《岳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等。

  三、适用范围

  《汨罗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汨罗市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四、主要内容

  《汨罗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共十九条:

  1.第一至四条:规定了举报范围、举报对象等事项;

  2.第五至六条: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具体内容;

  3.第七至十条:明确了举报方式及核查程序;

  4.第十一条至十七条:明确了奖金发放方式。

  5.第十八条至十九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