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5】22号),实行民营房地产建设项目自主招标选择施工队伍、招投标结果备案新模式。民营房地产建设项目自主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的,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五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
(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
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八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三)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
(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
(五)项目建设概况。
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十条 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合格入围法: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二)评分入围法: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三)抽签入围法: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四)评分与抽签结合入围法: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九)其他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2.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7.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6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24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8.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七)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八)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九)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
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二)禁止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评标室;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六条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
(四)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五)审查结果汇总表;
(六)入围投标人名单;
(七)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完成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确认开标时间、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标人或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收到的异议或投诉进行答复。对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工程,招标人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不得进行开标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湖南省外企业凭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明在我市境内参与工程投标。为了确认投标人的真实性,招标人在对国有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占控股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求投标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超高层、地铁等技术复杂类项目投标中,鼓励有类似工程业绩的非本市企业与本市相关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评审内容和标准》
表1:
一、企业信誉和类似项目业绩
序 号 |
评审 项目 |
评 审 标 准 |
评审 计分 |
|||
1 |
信 誉 |
工程 获奖 情况 |
国家级 |
每项鲁班奖 |
5 |
|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 |
3 |
|||||
省级 |
每项芙蓉奖工程 |
3 |
||||
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 |
1 |
|||||
市级 |
每项市优质工程或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 |
0.8 |
||||
企业信用情况 |
岳阳市 建筑市场 诚信等级 |
AAA |
12 |
|||
AA |
8 |
|||||
A |
4 |
|||||
银行资信等级 |
AAA |
2 |
||||
AA |
1.5 |
|||||
A |
1 |
|||||
2 |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
省级优良 |
6 |
|||
省级合格 |
5 |
|||||
市级优良 |
5 |
|||||
市级合格 |
4 |
|||||
3 |
类似项目业绩 |
每项岳阳市内工程加4分,每项岳阳市外工程加3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 |
0-8 |
|||
4 |
加分项目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或积极参与抢险救灾、较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为岳阳市本级“十佳企业”等内容(以最近一次岳阳市政府或岳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 |
2-3 |
|||
5 |
合计 |
表2:
二、项目负责人和生产资源
序 号 |
评审项目 |
评 审 标 准 |
评审 计分 |
||||
1 |
项目负责人 |
承担过类似项目 |
1 |
||||
每项鲁班奖 |
1.5 |
||||||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 |
1 |
||||||
每项芙蓉奖工程 |
1 |
||||||
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 |
0.5 |
||||||
每项市优质工程或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 |
0.3 |
||||||
2 |
拟投入生产资源 |
拟派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构成 |
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 |
2 |
|||
人员配备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 |
1.5 |
||||||
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 |
1 |
||||||
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总体情况 |
配置合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
2 |
|||||
配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
1.5 |
||||||
配置欠合理或者来源存在不确定性 |
1 |
||||||
3 |
不良 行为 记录 |
企业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
-3 |
|||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
-1 |
||||||
拟任项目负责人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
-5 |
|||||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
-3 |
||||||
4 |
加分项目 |
评为岳阳市本级“十佳项目负责人”等内容(以最近一次岳阳市政府或岳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 |
1-2 |
||||
5 |
合计 |
||||||
三、有关说明
(一)所称“类似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
(二)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为准,省、市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以上一年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或上个半年)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一个年度(或再上一个半年)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本文件中所指的市优质工程、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仅指岳阳市辖区范围内项目;
2.建筑业企业取得岳阳市诚信等级的投标单位,以岳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近)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文件为依据;未参加岳阳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考评的企业,其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既不加分,也不减分;
3.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4.企业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项目业绩最多加分数量合计为2个。
(三)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湖南外省(市)的奖项以我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湖南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获奖加分、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1项。芙蓉奖累计加分不超过2项,省优质工程、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累计加分不超过1项。市优质工程、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累计加分不超过10项,超过10项的按表中评审标准五分之一加分。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注解:省级奖项累计总共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不足2项时,省优质工程、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累计加分补足3项)
(四)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五)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我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计算。
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湖南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湖南省外企业应当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时,不良行为记录项目扣5分。
(六)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第二十一条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或积极参与抢险救灾、较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为岳阳市本级“十佳企业”、评为岳阳市本级“十佳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设置2—3分加分项目,此项加分内容以最近一次岳阳市政府或岳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对符合第二十一条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评审计分,除类似项目业绩可以按照牵头人的计算外,企业信誉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的约定的各成员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