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关于推行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的通知 (岳建发(20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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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交通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更规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行业的监管水平,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

2016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工程长效管理,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问题的行为实施红、黄牌警示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红、黄牌警示;对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应当上报省住建厅记录为不良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黄牌警示: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

2、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

3、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或未按审核批准通过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施的;

4、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或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未邀请参与方案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5、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基施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6、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

7、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安全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

8、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擅自开工,经相关部门查实并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9、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1、施工现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

12、中标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13、同一中标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1年内2次因故变更的;

1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15、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16、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在一个月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责令整改两次的,或整改期限结束后,未按要求回复上报整改情况的;

17、在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18、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2个工程项目被依法责令停工的;

19、发生一般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引发5人以上群体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

2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黄牌警示的其他行为。

(二)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

1、对施工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或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的;

2、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或停工通知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未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

3、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对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4、在监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5、中标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6、未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的;

7、 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在一个月内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或项目监理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8、在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黄牌警示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红牌警示:

(一)在一年内被公布两次黄牌警示的,自动进入红牌警示一次;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

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政府重点项目、招商工业项目未取得质量安全监督注册通知书擅自施工的;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5、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

6、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即实施的;

7、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8、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9、被依法责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继续施工的;

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11、在国家、省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12、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上级批示查处的;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红牌警示的其他行为。

(三)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

1、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或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监理责任的;

2、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的;

3、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4、在国家、省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被通报批评的;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红牌警示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黄牌警示时限:

(一)对责任单位的警示时限为1—3个月;

(二)对责任人的警示时限为相应责任单位警示时限的2倍。

第七条  红牌警示时限:

(一)对责任单位的警示时限为1—6个月,其中对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被上级批示查处的,警示时限为6个月;

(二)对责任人的警示时限为相应责任单位警示时限的2倍。

第八条  警示操作程序:

1、应当给予警示的工程项目,由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把关,在施工现场直接发出警示通知书,并于每月20日前报市住建局质安科汇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警示类型、时限。

2、市住建局质安科会同法规科,对有争议的报告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后,向提出建议报告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通报,并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无争议的按程序直接公布。

第九条  解除警示操作程序:

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警示时限达到一个月以上但未到期前,应向原作出警示建议报告的部门或机构提出书面解除申请;

2、原建议部门或机构经核实后,将解除警示建议报告于每月20日统一上报市住建局质安科;

3、市住建局质安科会同法规科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第十条  被黄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向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被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向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核查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一条  在一年内同一责任主体被公布一次红牌警示和一次黄牌警示,或者两次红牌警示的,直接上报省住建厅记录为不良行为。

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及现场负责人,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告诫性约谈;拒不接受约谈的,直接上报省住建厅记录为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对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实施以下措施:

(一)在开展本市建筑业市场诚信等级评价时,对于在评价年度被列入“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诚信等级直接降一级。

(二)在本市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方告知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三)实行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管。

责任单位在“红牌警示”解除前,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将责任单位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责任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对列入“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按规定取消当年度本市建筑行业评优评先资格。已被评优、评先的,按相关程序撤销并收回其评优、评先的荣誉称号(证书)等。

第十三条  被红、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市住建局质安科汇总,会同法规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每月5日定期在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并将相关信息一并移送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岳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等信息平台,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住建局质安科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动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措施,通报被红、黄牌警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责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各项规定和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2016080511133093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