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资源税全面改革。此次资源税改革遵循了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全面设计、稳步推进,并在重点品目、重点环节以及其他税制要素的设计上取得突破。为帮助全省地税干部深入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执行相关政策,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全面覆盖,适度扩面。此次资源税改革是对全部资源品目进行改革。在前期6个品目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本次将剩余的资源品目全部进行改革。同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一方面,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另一方面,授权各省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森林、草场、滩涂等)纳入征收范围。
二、调整征税对象。资源税条例规定征税范围为矿产品和盐,基本上是原矿。煤炭资源税改革中,将洗选煤纳入征税对象;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中将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纳入征收对象。考虑到矿业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此次应税矿产品按类别设置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由此,此次资源税改革后,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16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两种计征方法。此次资源税改革实行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征收机制。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计征方式的应税品目之外,对其他收入规模小、地域性强、经营分散的应税产品,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不列举具体名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从价或从量计征。我省此次对粘土、砂石、矿泉水、地热水保留从量计征的方法,其他品目按从价计征方法计算征收。
四、合理确定计税依据。此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五、准确设定适用税率。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应税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用税率已经通过《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16号)下发。已经从价计征改革的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税率保持不变。
六、利用优惠政策鼓励资源节约。财税〔2016〕53号文件确定的优惠政策有两项,即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于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开采的具体条件按财税〔2016〕54号文件规定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七、采用换算比和折算率平衡税负。与主要按照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相适应,此次资源税改革在征管上引入了“换算比”概念。这种换算思路与煤炭资源税改革时的折算思路正好相反。折算是由精矿价往下打折还原为原矿价,换算是由原矿价向上提值换算为精矿价,但殊途同归,都是为了避免设计两套税率,同时又能保持原、精矿之间的税负平衡,不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两者之间的关系是:1/折算率=换算比。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我省各资源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已经通过湘财税〔2016〕16号文件进行了明确,请各市州严格执行。
八、明确免征共伴生矿产的资源税。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明确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十、其他事项。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以及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适用改革后的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