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应当在我市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保障部分因特殊情形无法在我市规定的参保缴费期限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我市城乡居民参保权利,经研究,将下列三类人群纳入补充参保:
1、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已办理户口登记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办理户口登记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等情形)未能在我市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能在我市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17年元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