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19)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19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高粱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6895190208

法定代表人:高某

经营场所:汨罗市白塘乡移风村3组

一、初次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污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200mg/L、悬浮物为561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2倍、1.8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汨环改字〔2018〕0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环罚〔2018〕11号),实施了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汨环改字〔2018〕05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环罚〔2018〕1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

2018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外排废水再次采样检查,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污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090mg/L、悬浮物为727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7倍、2.6倍,你公司仍未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汨环改字〔2018〕077号)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等为证。

三、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向你直接送达了《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按日连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4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四、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行政处罚,计罚日数自2018年4月1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罚款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