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27)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27

 

当事人:苏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430681XXXXXXXX

住址:汨罗市新市镇团山村一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412日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6年起在汨罗市新市镇团山村建设废旧PVC破碎、磨粉加工项目,并于2006年建成投入正式生产。该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向周边环境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8514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3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废旧PVC破碎、磨粉加工项目生产,并决定对你处贰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