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17号
当事人:舒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430681xxxxxxx
住址:汨罗市川山坪镇政府宿舍
经营地址:汨罗市川山坪镇芭蕉村城墙片区下大屋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7日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10月起在汨罗市川山坪镇芭蕉村城墙片区下大屋组经营麻石灰渣堆场项目,该项目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且涉嫌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4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之规定,以及《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依据,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麻石灰渣堆场经营,并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