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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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6〕01号 被处罚人:舒利志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51118**** 住址:汨罗市白水镇政府宿舍 经营地址:汨罗市川山坪镇城墙村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3月11日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汨罗市川山坪镇城墙村建设花岗岩灰渣贮存场所,该场所下游方向有基本农田和居民房屋,且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流失措施,致使部分灰渣流失。该场所于2014年10月投入使用。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6月15日两次现场监察,你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5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5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要求你在11月3日前办好环保手续,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但口头承诺不再建设和使用灰渣贮存场,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2016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的灰渣贮存场仍在使用,并未办理环保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