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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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制度的通知

  湘民发〔2014〕2号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完善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决定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重要意义

  城乡低保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的托底性、制度性安排 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提高救助管理水平、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一项重要举措 不仅有利于提高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 使低保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湖南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从2014年起,城市低保指导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3%确定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按当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的50%确定。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确定还应结合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综合确定 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经省政府同意 确定2014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330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165元/月。

  (二)规范制定市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 各地在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发布后,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财力状况 并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调整后的市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三)规范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分配 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制定后,省级补助资金将以指导标准为基础 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向武陵山、罗霄山脉片区及国扶、省扶县倾斜 各地城乡低保标准高出全省指导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四)建立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发布机制 从2014年起,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 每年1月公布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颁布后1个月内制定公布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并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增强以法治方式推进低保制度建设,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责任意识 把科学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科学制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保城乡低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准确认定对象 各地要切实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严禁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防止错保、漏保、骗保现象发生 低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定期开展复核 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三)完善核查机制 各地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成立核对工作机构 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加强核查监管和相互衔接 确保低保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四)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强化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及时足额发放 使宝贵的低保资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骗取、挪用、侵占低保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对“骗保、闹保、赖保”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 确保困难群众得到低保救助的温暖和关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0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