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核定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发布的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减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