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5-09

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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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安监〔2017〕4号 

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各股室、大队、中心:   

  《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

 

 

 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本局立案查处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集体审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由本局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局党组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委员,各职能股室和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委员。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股,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案审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五条  案审委主要负责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拟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拟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四)拟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的;

(五)拟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设施设备的;

(六)拟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

(七)案审委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行政处罚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案审委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股室提交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在案审会议召开3日前,向案审委成员报送有关案件材料,并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三)负责案审委会议的记录、存档备案;

(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提请案审委讨论的案件,由案件承办股室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案审委办公室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拟处理建议、调查取证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案审委办公室对提请案审委讨论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接收案件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符合案审委审理范围或不具备审议条件的,应当报经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后,及时退回案件承办股室作进一步调查或补充调查。

对符合案审委审理范围且具备审议条件的,应当报经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后,提请案审委主任委员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条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案审委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 案审委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报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需回避时,由案审委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案审委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案件承办股室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案审委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五)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六)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案审委对案件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承办股室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经再次调查具备审议条件后,重新提交案审委讨论;

(五)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四条  案审委的决定必须经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案件审理意见争议较大、不能达到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由案审委主任委员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案审委的决定,承办股室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请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第十六条  执法监察大队承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调查报告依法依职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向案审委办公室提请召开案审委会商议。

第十七条  参加最终案审的人员是安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中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规股股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事故责任股室股长、法规股成员。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