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18〕31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设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汨罗市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促进全市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0 号)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10〕2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目标
至2020年底,全市未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的镇,对符合设置原则和设置条件的,全面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二、设置原则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
(一)归义镇、汨罗镇、新市镇、古培镇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集中配送,提倡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配送地区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
(二)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交通便利的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2个生猪定点屠宰点。
(三)远离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镇和边远山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点,但每镇不超过3个。
(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当地市场供应,其具体供应销售区域由各镇人民政府划定。
三、设置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500(或6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并安装与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网的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运行状况可全天候监控。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相应的病害生猪临时处置设施,能及时将病害生猪运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设置程序
(一)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向市畜牧水产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向市畜牧水产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应包括: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水产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市畜牧水产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环保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分类呈报审批:
1、在市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场的,报市畜牧水产局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岳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2、乡镇设置定点屠宰场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畜牧水产局书面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新建场(点)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市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环保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四)生猪定点屠宰点建设完成后,由市畜牧水产局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市环保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报岳阳市、省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定点屠宰证书和相关手续,方可正式营业。
(六)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在原址改扩建,应及时报生猪定点屠宰批准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