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调标工作9月底前完成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此次调标工作将于9月30日前完成。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18元,即由原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3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省级基础养老金维持原我省自行提标标准每人每月15元。
据悉,此次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保障和改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国家和省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各地不得冲抵或替代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通知》还强调,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将政府支持保障与个人自我保障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据悉,截至8月底,我省共有980余万名城乡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次调标完成后,我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制度试点之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了每人每月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