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
,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
促进我省特殊教育加快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湖南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
,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县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
,
教学仪器和康复设备购置以及特教师资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其他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
申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应认真组织项目论证,根据需要制定项目实施具体方案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确定支持项目
,
分配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归口申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
,
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按行政区划由所辖市(州)一并申报。申报材料应全面反映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地址、办学体制、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办学规模、规划情况、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充分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同时提出项目具体建设计划(新建、改建内容及面积
,
设备采购类型及数量等)和经费预算(其中申请省级资金额度)。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州)申报项目组织评审
,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需要和建设计划、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和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
,
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联文下达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计划。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
及时将预算资金下达有关项目学校,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
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学校要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
,
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及预算执行。
第八条 项目年度预算要确保按期完成
,
确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执行完的,可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
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终了
,
项目学校应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并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
,
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九条 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
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和预决算制度。教学、康复训练设备的配置
,
应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仪器设备购置目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
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
,
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
,
按规定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
,
明确各方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
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
,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
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市县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
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
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将视情节轻重
,
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