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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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 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 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 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 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