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
(四)承包土地被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申请材料:
本省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
,
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
样表附后,由各市州印制)
,
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一)符合办理条件第一项的
,
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二)符合第二项的
,
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三)符合第三项的
,
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四)符合第四项的
,
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五)符合第五项的
,
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六)符合第六项的
,
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本省城镇户籍劳动者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
,
凭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及《登记证》按上述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
1.就业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证件(身份证、户口、学历、免冠彩色照片3张)
2.到户口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造册
3.到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就业证手续
4.签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时限:当天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
,
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
,
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
,
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对符合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应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有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哪人员身份确认专用章。
办理期限:
1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责任追究
: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系统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