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开责任部门: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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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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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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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岳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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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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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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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四、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岳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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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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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电话:0730--52215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4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由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网站公告。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一)责任部门: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企业筹建现场。申报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发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经办人员和科长分别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筹建的意见(不同意要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长审定。 (三)时限:15个工作日(含行政审核时间)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筹建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药品市场监管科、政务中心 、局机关网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筹建的,由药品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复印审批表送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局印章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后,送达人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2、对不同意筹建的,由药品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复印审批表送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局章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药品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在市局网站公告审批结果; 4、药品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三)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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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企业整改时间和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接到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处理时间),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企业整改时间和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接到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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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