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爱卫会,省爱卫会委员单位:
为规范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研究制订了《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全国爱卫办,省爱卫会正、副主任。
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规范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爱卫会的性质及组成
省爱卫会是省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和委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一般由省委有关部门和主要群团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会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个别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省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省爱卫会的基本职能
(一)依据我国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制定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爱国卫生有关法规、标准,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动员组织群众,除四害、讲卫生,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活动,在农村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卫生素质。
(三)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组织开展卫生检查,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四)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五)开展爱国卫生立法工作,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爱国卫生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省爱卫会的工作方法
(一)明确各委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定期汇报,定期检查。
(二)每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为推动城乡卫生面貌的改善办几件实事。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三)交流经验,研讨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各地工作。
(四)通过简报交流信息,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
(五)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检查。
四、省爱卫会的会议制度和巡察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二)每一届爱卫会,召开1-2次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卫会主任及爱卫办主任参加的全省爱国卫生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现场会。
(三)省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共同负责委员部门之间具体协调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爱卫办主任不定期召集会议。
(四)省爱卫会建立委员巡察制度,不定期组织有关委员开展专题工作巡察,使爱国卫生督查工作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发展。
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湖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牵头制订省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做好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并贯彻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做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与科学研究,加强对疾控机构病媒生物消杀灭药物的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合理、有效;做好医疗卫生单位垃圾、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血吸虫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做好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水利、农业等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承担省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建设厅:指导全省城市、县城、村镇、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指导各地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的市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维护城镇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加强全省城镇供水管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指导全省制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快建设步伐,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水体和地下水污染。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白色污染”的治理工作,做好资源再生利用的管理和开发。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教育厅: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师生食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运输等卫生设施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农业厅: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五个环节的管理,逐步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监控;做好农村人、畜、禽粪便和乡镇企业、养殖业的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全面推进农村清洁工程,指导乡村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指导农业结合使用有机肥和化肥,抓好田间灭鼠,维护生态平衡;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血吸虫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财力支持,保证全省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经费的需要,保证国家爱国卫生项目建设配套经费的需要,保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常的办公和活动经费的需要。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负责编制和协调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整治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权限审批和申报爱国卫生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保障职工基本的医疗救治和生育权益;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正当权益。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健康知识,协助政府动员全民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家庭活动规划,纳入组织全社会开展的“改陋习、树新风”活动,纳入各项文明创建活动的政策管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农村工作办:组织、督促全省农业、林业、水利水电、乡镇企业、气象和农村科技、科教、科研及其他涉农单位,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推动涉农单位庭院道路硬化、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和农村清洁工程;把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改浴、改圈、改栏、改环境与农村能源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农村能源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交通厅、民航湖南省管理局、省旅游局、长沙铁路办事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的废弃物的卫生管理和维护,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旅游景区活动;积极协助省、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铁路沿线和公路两侧用地范围、景区外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控烟”工作;管理好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食品卫生、公共厕所卫生;制订城市街道和公路车辆停放规范,指导监督各地做好道路车辆运行和停放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在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城乡集贸市场、沿街集市摊点、街道市场、夜市摊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督办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和经营单位设立必要的卫生基础设施。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做好对牲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组织协调所有监督管理对象搞好环境卫生治理。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城乡除害防病和环境治理所需消毒杀虫灭鼠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灾情时,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药、消杀药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利用的管理;协助卫生、新闻等部门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爱国卫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爱国卫生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公安厅:协助搞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封锁和重大中毒事故的侦破调查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组织做好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文化厅、体育局、广播电视局、湖南日报社:负责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宣传;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积极宣传爱国卫生的先进典型和各地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工作成绩,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和制造者予以曝光;协助政府宣传、督促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实施;积极宣传爱国卫生工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加强水资源保护,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指导全省供水水源地保护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农村改水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农村饮水工作;结合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防汛救灾工作,会同卫生部门预防控制地方病、血吸虫病的发生和传播。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血吸虫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药品供应工作;发生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协调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工作;负责有关药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发动省直机关单位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和协调省直单位搞好院内环境卫生治理、绿化、美化、除四害工作。组织开展创建省直文明卫生先进单位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储备库的灭鼠和防霉变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卫生,为全省大面积灭鼠毒饵的配置供应谷物。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军区、武警湖南总队:负责制定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部队实际和任务特点,自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建设整洁、舒适、优美的军营环境,实现军营净化、绿化、美化、亮化;提高广大官兵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号召各地部队官兵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省民委:负责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爱国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和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特殊问题,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和发展战略,结合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组织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
省总工会、共青团湖南省委、省妇联:负责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儿童,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各项爱国卫生法律和卫生法规,组织志愿者参与各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普及卫生常识,增强青少年及社会成员的卫生文明意识和健康素质。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长沙市政府:负责加强省会城市环境与农村环境卫生基本设施建设,实现省会城市的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建设一支适应省会城市规模要求的清扫保洁队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各项法规和制度,保持市容长期干净整洁;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文明卫生单位和除四害活动;深入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带动村容整治,实现村容整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为全省城乡爱国卫生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上述各成员部门,应把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与各部门的本职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列入各系统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有效实施,并把此项工作列为系统内政绩的考核项目之一。
省爱卫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内,负责承担省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部门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起草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计划、规划、标准;执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赋予的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职能;筹备和召集省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组织开展各项大型的卫生检查及除害灭病、农村改厕、农村安全饮水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监测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卫生的专项治理及工作调研;协调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履行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负责各项年报统计工作;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