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湘民保发〔2004〕9号
各市、州民政局:
今年9月上旬,民政部在青岛市召开了全国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全国各地在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步伐,到2005年底,全国要建立较为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基本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岛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目前,我省已有30个县(市)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基本走上正轨,实施低标准起步,小范围施救,逐步发展的建制模式已被实践检验是可行的,说明我省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和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今年后几个月,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已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县(市)的经验,按照年底前所有未建制的县(市、区)都要完成建制,2005年在全省全面启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总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建制任务全面完成。为减轻各地的建制压力,省厅将在今年的示范县基础上,另再选30个县(市),重点指导完成建制任务,其中长沙、株洲、益阳、自治州各2个;衡阳、常德、邵阳、郴州、永州、怀化各3个;湘潭、岳阳、张家界、娄底各1个。省厅重点指导的县(市)由各市州选定,于11月初书面报告省厅。
二、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城市医疗救助是2003年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新工作。按照民政部今年试点,探索经验,2005年逐步推开的要求,为争取工作的主动性,省厅决定由全省34个市辖区和16个县级市以及已经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15个县承担起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任务。自接到此通知起,即开始试点的各项工作,争取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接受省里的验收。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要借鉴我省农村医疗救助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对接。在救助原则上,要坚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低标准起步,保障重点,分类施救,稳步推进;在救助对象上,当前主要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未进入城镇医疗保险的并患有大病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成员;在救助方式上,目前只对因患大病自负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并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直接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在救助程序上,采取本人申请,居委会调查、评议、申报,街道乡镇审核和区(市、县)民政局审批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和三榜公示;在救助资金的筹集上,要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多渠道筹集;在推进方法上,先选择1-2个街道或乡镇进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面上推广。
三、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城乡医疗救助是构成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民政部门拓宽工作领域的重点。各地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在建制和试点的过程中,各市州都要承担起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责任。当前,建制和试点工作重点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把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作为一件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办好;二是把调查摸底工作做实,准确掌握医疗救助的各项基本情况;三是切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政策,规定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早日组织实施;四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提出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计划,切实安排好本级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基本要求是除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外,根据本地的财政状况,各县(市、区)都要相应作出一定的资金预算,以保证建制和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精心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建制和试点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在建制和试点阶段,要认真研究并掌握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周密安排人员分工,精心组织调研、摸底、制定政策和方案实施等各项工作。积极与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做好本级预算、城乡医疗救助与合作医疗、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服务的衔接工作。各建制、试点县(市、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厅沟通,工作进度情况由市州每月向省厅书面反馈一次。
二○○四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