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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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办理单位      道路运输管理局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0元。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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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申请对象      市民

事项办理

前置条件     一、具备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具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2000规定的条件。 三、具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颁证与告知

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二、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三、维修技工、检验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人员名册和资格证明材料;四、维修、检测、诊断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提供设备明细及检测、诊断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明;五、提供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车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六、从事危险货物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及处置措施等;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七、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在当场或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范围内。

备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