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号牌。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号牌。
办理程序:
受理岗受理→制证岗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所需资料:
(一)未注册登记的车辆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车辆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