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概述
事项名称 涉外离婚登记
办理单位 民政局
承诺时限 (1)婚姻登记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颁证。(2)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到婚姻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作撤回申请。(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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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对象 (1)一方必须是华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2)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3)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4)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5)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项办理
前置条件
办理程序 (1)一方必须是华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2)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3)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4)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5)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其他:男女双方均需提交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照片各二张。
备注事项 无
表格下载 1、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书,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7、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8、向当事人双方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