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
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
,
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
,
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
,
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
,
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
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
,
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
,
当日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
,
休息7天。
(三)单纯输卵管结扎
,
休息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
,
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
(五)人工流产
,
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
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
休息1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
,
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
,
休息40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
,
另增加产假14天。
凡享受本办法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
,
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应当视其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