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许可对象: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场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件;

  六、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计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150元,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站受理人员,电话:0730-522222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