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测绘资质申请表(房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在职人员名册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项目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报告1份。
(三)行政许可程序
1、接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