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解读:生产、销售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必须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林木指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上的树种(目前仅颁布第一批,128个树种),商品种子指在种苗市场上流通的林木种子、苗木,林农自己繁育用于自己造林的种子、苗木不需要申领许可证。
三、《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解读: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必须申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这是林木种子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四、《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解读:没有依法申领许可证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