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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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农村学校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城区学校校舍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举办的培训学校,其校舍不能超过楼栋的第六层楼。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在3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设备设施,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其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额值:

①文化补习类农村学校不少于2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

②特长培训类农村学校不少于3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45万元。

鼓励举办者使用自有产权且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办学。使用自有产权校舍办学的,其上述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值要求可酌情降低。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农村学校不少于1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

七、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八、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