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注销登记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窗口开具《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通知其持相关资料到有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持《发票购领簿》及未缴销的发票,到发票购领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3、到申报征收窗口缴清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以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发票购领簿》及未缴销的发票;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三、其它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