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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主要精神

编稿时间: 2014-02-27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1.关于政策背景。①《暂行办法》是养老保险转续衔接政策的新发展。2009年国办发66号文件,重点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实施4年来,累计为379万人办理了跨省转续手续,转移资金585亿元,省内转续的数量就更多,政策实施总体平稳。这为制订实施更大范围的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奠定了实践基础。②《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的跨地区转续仍执行66号文件;城乡居保制度内的转续执行国务院8号文件的政策;而在两大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执行《暂行办法》。③跨制度衔接政策的实施更具复杂性。66号文件涉及的流动情形是“一维”的,即在同一制度内,只是空间转移;国务院8号文件涉及的流动情形,虽然既有居民城乡身份变更、又有参保地变化,但由于制度架构基本一致将逐步统一,接续难度不是很大;而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流动情形是“多维”的,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因而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续要大很多。对此,各地要有充分的估计,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国办发66号文件和《暂行办法》的规定,精心做好相关转续衔接工作。
2.关于基本原则:《暂行办法》的制订考虑了4条基本原则,各地在实施中应牢牢把握。一是公平性原则。每个参保人,不论其户籍和身份,都有平等获得国家制度性安排的养老保障的权利。因而,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就应积极将其纳入相应制度,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流动性原则。参保的劳动者和居民,无论参保身份怎么变,也无论其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要为其衔接养老保险关系。三是保障性原则。在各种转移、接续、衔接政策实施和经办管理中,都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已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四是唯一性原则。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只有一种。
3.关于政策要点:《暂行办法》确定了5方面主要政策:一是制度衔接,明确规定了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办法;二是衔接时点,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三是衔接条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四是权益累计,规定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是重复处理,根据唯一性的原则,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