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根据岳人社发[2015]1号文件,我市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大病医疗互助征缴费做出了新的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征缴费用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封顶线由5.5万元调整为6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封顶线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包括机关事业人员、企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费缴纳方式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机关事业、企业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或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后呈报,委托医保中心从其个人帐户中代扣代缴;
第二,困难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困难企业及改制企业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费经其本人提出申请由医保中心委托社保站从其退休费发放中代扣代缴;
第四,各义务教育学校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并委托医保中心从其医疗保险卡中个人帐户中代扣代缴。(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