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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汨人社劳监处字【2019】38号

编稿时间: 2020-03-09 来源: 本站 作者:未知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汨人社劳监处字【201938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彭**

身份证号码430681********403X

      :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大里塘村大屋场组11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理(处罚)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拖欠许**、熊**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拾贰万肆仟肆佰元整(:124400.00元);2、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19)38号)。

2、以上事实有:劳动者投诉书、劳动者询问笔录、彭**询问笔录、工资表、欠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19)38号)为证。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1220日向你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123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14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理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许胜江、熊德胜等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拾贰万肆仟肆佰元整(:12440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汨罗市支行(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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