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汨人社劳监处字【2020】27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汨罗市海博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实际经营者:仇*
地 址: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坡子街村五组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理(处罚)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拖欠任**、熊**、李**等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柒拾元(¥42870.00元);2、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0〕27号)。
以上事实有:劳动者投诉工单、劳动者询问笔录、仇*询问笔录、工资表、付款协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0〕27号)为证。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向你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11月3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你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理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任**、熊**、李**等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柒拾元(¥4287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汨罗市支行(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605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