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汨人社劳监处字〔2022〕11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汨罗市居家缘室内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QMUW81
法 人:江**
法人身份证号码:43068119******2033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工业园S308南侧众发物流有限公司内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拖欠周**、赵**等1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零伍佰叁拾陆元整(¥240536.00);2、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2〕11号) 。
以上事实有:劳动者询问笔录、江**询问笔录、工资欠条、欠薪情况统计表(法人江**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章)、劳动者做工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2〕11号)为证。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向你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2022年3月3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你逾期未对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申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条例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理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1、足额支付拖欠周**、赵**等1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零伍佰叁拾陆元整(¥240536.00);
2、支付周**、赵**等13名劳动者应付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零贰佰陆拾捌元整(¥120268.00);
3、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汨罗市支行(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