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人社劳监处字〔2022〕06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湖南熙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PMQ4L56
法定代表人:黄港归
联系地址:汨罗市归义镇大路铺社区九组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理(处罚)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汨罗市明星楼项目中因违法发包,导致拖欠郝发、周斌、谭琳等1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贰拾圆整(¥:31020.00);2、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2〕06号)。
以上事实有:1、劳动者投诉书;2、劳动者郝发、周斌询问笔录;3、包工头孙忠华询问笔录;4、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法定代表人黄港归身份证明、户籍证明;5、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港归询问笔录;6、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违法将汨罗市明星楼分包合同书;7、郝发、周斌、谭琳等15名农民工工资明细表;8、《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2〕06号为证。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5、《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你(单位)于2022年2月10日前足额支付拖欠郝发、周斌、谭琳等1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贰拾圆整(¥:31020.00),你(单位)至今仍未支付到位,亦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处理欠薪。2022年2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保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条例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理(处罚):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支付拖欠郝发、周斌、谭琳等1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贰拾圆整(小写¥:3102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圆整(¥14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汨罗市支行(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 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