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人社劳监告字[2024]12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湖南弘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CNWPCH8K
法定代表人:李松
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15号银河科技园主楼813室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该单位承接的汨罗欧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汨罗市欧莱酒店)翻新改造装饰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吴阳、李桂芳等3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肆佰圆整(¥:98400.00);2、逾期未完全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4]12号),仍拖欠部分费用。
以上事实有:1、劳动者欠薪明细表11份;2、欠薪现场处置会议记录;3、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松询问笔录两份;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汨人社劳监令字〔2024〕12号等相关文书资料为证。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5、《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你(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前足额支付拖欠李桂芳、吴阳等62人劳动报酬共计贰拾捌万零拾贰圆整(¥:280012元)。2024年5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保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在此期间你单位仅支付了部分费用,至今仍拖欠李桂芳、吴阳、易辉跃等19名劳动者剩余劳动报酬共计玖万捌仟肆佰圆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法律法规条例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理(处罚)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理(处罚):
1、限期你(单位)10日内支付拖欠吴阳、李桂芳、易辉跃等38人在汨罗市欧莱酒店翻新改造项目剩余劳动报酬共计玖万捌仟肆佰圆整(¥:98400.00);
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汨罗市支行(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决定书处罚罚款的数额。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