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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大集体参保)

编稿时间: 2013-11-01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度,确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集体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集体企业职工参保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要求,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应坚持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参保缴费的机制。
二、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达到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养老金之和。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的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发的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后新计发办法执行。
三、当地实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一次性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统一按8%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四、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室办公厅湘政发[2009]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自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起至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至少补缴满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仍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一次性补缴年限个人账户统一按8%的比例计入。
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五、2011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2011年1月1日后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六、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发放基本养老金。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原已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统一计发办法执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按本意见规定核定。
本意见执行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按本意见规定重新核发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
八、原已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发[2007]66号文件发放生活费的集体企业职工,民政部门将所有人员相关资料自2011年1月起移交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按本意见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停发生活费;对于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代发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中列支。
九、本意见所称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指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原在集体企业实际工作并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1)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及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缺乏基本保障,是我省养老保险工作一项遗留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之一。我省《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要求和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基本、可持续”基本原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广泛深入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三、加强经办工作,统一规范处理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
    作为遗留问题,参保范围严格限定在原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现具有城镇户籍的原正式职工,各地不得扩大范围。符合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按属地原则参保。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必须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工龄政策规定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不在原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月。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记账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即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加上补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根据规定按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补缴2009年度前(含2009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40)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0)或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与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最低应满15年、并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5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补缴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期间养老保险费,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补缴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自2011年1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集体企业工和年限养老金=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鞯后新计发办法计发(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人员已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我省工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军龄等可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取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元)。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100%补缴的,指数纺一记为1,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60%补缴的,指数统一记为0.6。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60周岁、女年龄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其中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
    原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其基本养老金计发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新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原计发基本养老金与重新核定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重新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其他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核定计发;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未核定养老金的,可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并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上述人员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重新调整2011年调待,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
   (五)关于参保手续和经办服务
    各地应开避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按规范业务流程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必要时应按要求进行公示。要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经办机构审核、行政部门审批手续,规范填写相关申报审批表格。要完整、清晰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遇和待遇发放情况,按要求做好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审核审批等业务资料归档保存工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申报审批手续,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一表格。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新调整核定基本养老金,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二表格。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和核定退休待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使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了解政策。要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解决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细致做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和审核等相关工作,鼓励具备条件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实施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参保对象应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截止2011年6月30日,应参保未参保人员,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发放,并从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