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4年初发布,相应的2014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4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2014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4年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3775元/月、低档2265元/月预缴。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按其上年度缴费基数提高10%和3775元/月保底封顶的缴费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预缴。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四)转出省外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五)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36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2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49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二、2014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4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以2014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4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结算。
(三)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4年度基准值或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三、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仍可按2013年度基准值清缴2013年度的欠费或进行补缴,逾期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补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