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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事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简明汇编

编稿时间: 2014-06-12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一、职称管理
(一)职称工作的内容
职称工作其工作内容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三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管理。
(二)职称工作组织管理机构
1、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职称工作的办事机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职称工作的评审机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实行“评委库”制度,由高、中、初级评委库组成,评委从省、市、县范围内专家中遴选。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
1、我省凡申报评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2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聘高级(含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已获得的合格证书在再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均有效。原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可顶替一个科目(模块)。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参加全国计算机资格(水平)考试的合格人员
(四)职称外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在我省划定的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标准上降10分(符合多项降分条件者不重复降分):
     (1)截止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满50周岁者;
    (2) 企业及县(含县)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路桥、铁路施工、公路施工、水电施工、水文勘测、农业技术推广、田野文物考古挖掘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下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成绩只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1)现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纳入湘西地区重点开发的32个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且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矿山企业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地质、勘探、采矿、测绘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于免试职称外语: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含“湖南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湘西地区特聘专家;
     (2)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及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简称WSK)的PETS-5(英语)、TNF(法语)、NTD(德语)、NNS(日语)、TПPЯ(俄语),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4)参加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简称LPT)、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BFT),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5)参加托福考试(简称TOEFL)、雅思考试(简称IELTS),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6)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非外语专业毕业但担任过出国团组翻译及来华学者讲学翻译者;或非外语专业毕业但从事外语专业教学,经面试考核合格者; 
     (7)在援藏、援疆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8)在国内获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六级英语水平考试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可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9)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下列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参加外语考试,但须选考古汉语或医古文:
     (1)现从事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考医古文;
     (2)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研究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考古汉语;
    5.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博、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可考古汉语或外语。
    6.转换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外语水平必须达到转评系列相应等级的合格标准。
7.合理确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1)各语种、类别、级别考试成绩的全国通用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2)各语种、类别、级别考试成绩的湖南省合格标准均为5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脱产学习、进修12天(不含单位每周组织的政治学习时间)。凡未完成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未完成公共知识指定科目学习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也不得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不得办理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手续。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验证合格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初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员”级;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可认定“助理”级;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
4.研究生毕业,或获双学士学位后,可认定“助理”级;
5.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认定“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参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类别:从1990年起,国家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开考的有:统计、经济、会计、审计、卫生、翻译、计算机软件等七个类别。另外,我省对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也实行了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参评资格条件是参加任职资格评审的先决条件,具体包括:学历、资历、考核、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情况及论文等。
1.与学历有关的几点说明
(1)申报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职称时,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
(2)高中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中师及以上学历。
(3)在市(地、州)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预防医学、卫生技术、药学、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年度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正常申报晋职的,其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论须为合格以上。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与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所称的岗位是什么?
答: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2.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
答: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1)推行聘用制度的需要。(2)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3)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等级
1.事业单位岗位分哪几类?
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什么是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答: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我市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
3.什么是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答: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一至十三级。
4.什么是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哪两种岗位?各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答: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
1.什么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结构比例分哪两类?
答:岗位结构比例是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也是不同岗位占岗位总量比例的一种表示方法。岗位结构比例有两类,一是岗位类别的结构比例,二是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
2.对事业单位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是否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什么是岗位最高等级控制?
答:事业单位的岗位最高等级控制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对事业单位可设立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进行限制性的规定。
4.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5.专业技术不同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多少?
答: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
6.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7.工勤技能岗位的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作用是什么?
答: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最终审核权限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前提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和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岗位条件
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用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哪些事业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答: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哪些单位不适用《实施细则》?
答: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公但人员套改参照公务员工资的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实施细则》。
3.事业单位的哪些岗位和人员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人员(职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管理应该如何执行?
答: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纪律与监督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应该坚持的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各县(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2.对于违反有关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不按《实施细则》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事业单位岗位动态管理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1、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
2、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年度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人员异动情况报事业单位管理股备案,填报备案表。
3、人岗相适原则。聘用到三类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各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如所取职称与现聘岗位不相符,不参与高、中、初内部等级晋升。
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变动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二)岗位方案调整
1、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国家或省里要求,改变岗位结构比例的;
4、其他确需调整的。
三)人员岗位调整
1、事业单位出现退休退职、调出、辞职辞退、辞聘解聘、在职死亡等造成岗位空缺的;
2、通过调入、政策性安置、公开招聘等途径新增人员的;
3、职务变动、职称晋升、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
1、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认定和聘用;
2、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3、过渡性岗位实行“出一减一”的办法管理,人员退出后自然消除,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