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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简明汇编

编稿时间: 2014-06-12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的一项社会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特别要注意的是不管有没有女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   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   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统畴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一)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
我市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0个月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补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顺产的,每次支付生育费用1500元/产妇;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次支付生育费用2600元/产妇。支付产前检查费500元/产妇。
(二)津贴发放标准
1.女职工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在产假期间及以后不得中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如发生中断,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A.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B.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C.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D.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②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产假75天。 
(2)生育医疗费
①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人社局医中心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②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2.男职工  
(1)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 = 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缴费工资÷30(天)×10 (天)。    
(2)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三、支付范围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中支付:
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3.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4.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四、不予支付情形:
1.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仅限产妇本人,涉及婴儿医治护理等费用,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不予支付。对于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内由生育保险统畴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及孕产期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2.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湘价费[2001]22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畴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发的疾病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3.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避孕药、避孕工具的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不予支付。
4.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不予支付。
5.职工因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手术费用,由受术者承担,并不享受假期待遇,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不予支付。
6.对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年度征收社会扶养费处理的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7.因犯罪、酗酒、吸毒、自己不慎、自伤、他伤、患病、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不予支付。
8其他政策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生育保险统畴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