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缴费政策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2.缴费费例:单位缴费率根据单位所属行业的风险类别确定,一类行业为风险较小的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缴费率为1.5%;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等,缴费率为2.5%;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缴费率为3.5%(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为50%。),机关事业缴费率为1.2%(根据《汨政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费率在原基础上提高0.5%,以后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调整。)建筑施工项目为工程总造价的4‰。
3.缴费数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用人单位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保险登记表》;
5、《工伤保险缴费申请核定表》;
6、《汨罗市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盖公章);
7、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签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9、人员异动填《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
四、工伤的范围
(一)工作原因
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可从三个方面理解“因工作原因”:第一,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而受到伤害。二是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三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二)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事故伤害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划分,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治病。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等十类。(依据:2002年《职业病目录》)
(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认定程序
(一) 参保单位工伤快报要求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市工伤保险基
金管理服务中心。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材料送达或传真上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现场勘察和取证。
未及时报案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材料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对举报工伤假案和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人员,将严格按照《岳阳市举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者进行重奖。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 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认定的时效
1.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首先是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民意申请期限可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直接向统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工伤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认定决定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
六、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
(一)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待遇
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2.住院治疗的伙食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都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附: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2011年1月以后) | |||||||||
补偿类别 | 一次性待遇 | 合计 | 定期伤残抚恤金 | ☆医疗费 | |||||
☆伤残补助金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医疗补助金 | |||||||
标准 (本人月工资) |
标准 (本人月工资) |
标准 (本人月工资) |
标准(按月) | ||||||
因 工 伤 残 待 遇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月工资的90% 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 | 挂号费、 诊疗费、 住院费、 药 费 (就医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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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个月 | ☆本人月工资的85% 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 | |||||||
三级 | 23个月 | ☆本人月工资的80% 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 | |||||||
四级 | 21个月 | ☆本人月工资的75% 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五级 | 18个月 | 36个月 | 24个月 | 78个月 | 本人月工资的70% 由单位支付 | |||
六级 | 16个月 | 30个月 | 18个月 | 64个月 | 本人月工资的60% 由单位支付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七级 | 13个月 | 15个月 | 15个月 | 4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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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 | 10个月 | 10个月 | 3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8个月 | 8个月 | 25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19个月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工伤医疗期1~12或24个月内) | ||||||||
☆ 护理费 (按月发给) |
全部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
大部分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部分护理依赖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辅助器具费 |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 ||||||||
因 工 死亡 待 遇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为26955元;2012年为24565元;2011年为21810元;2010年为19109元;2009年为17300元。) | ||||||||
供养新属抚恤金 ☆(按月发给) | 配偶 |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 |||||||
其他供养亲属 |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 ||||||||
孤寡老人或孤儿 | 上两项标准的基础上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10% | ||||||||
注: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 | |||||||||
备注: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凡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者,其待遇按此标准执行。 2.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单位支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所有各项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关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作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差额,未参加养老保险者,五、六级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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