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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4-11-13 来源: 未知来源 作者:未知
汨人社发【2014】26号
 
各乡镇(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将于2014年11月12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及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当在集中缴费期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参(续)保缴费。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14〕22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经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如下:
1、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缴费标准为130元/人.年  ;
2、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
3、18-60周岁之间的低保、重残居民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
4、城镇“三无”人员,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
以上人员必须在集中缴费期截止日(即12月31日)前持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缴费。
二、参保条件和程序
除市内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外的下列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一)续保居民持本人医保手册直接在所在社区(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
(二)具有我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新参保城镇居民凭户口本、身份证(婚嫁我市未迁户的须提供《结婚证》),到所在社区(或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三)居住我市的非我市户籍居民,且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镇居民医保(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可凭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在居住地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三、参保待遇享受
(一)待遇享受范围
1.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普通住院医疗、单病种包干住院医疗、大病住院医疗;
2.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含特殊疾病门诊、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基本医疗普通门诊统筹;
3.生育住院及产前门诊补助;
4、2015年相关医疗待遇暂按2014年待遇享受,如遇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办理。
(二)待遇享受时间
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三)注意事项
1、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居民不允许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2、在非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的居民,从参保缴费90天后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3、一个年度内居民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于因个人原因在市内外重复参保的居民只能依照报销程序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5232165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